
有讀者來信詢問《中左》,因為本站在《中左》導讀: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主文這篇文章中,提到了這次「服貿協議」不適用任何形式的補貼,這樣的句構,有些人則是解釋成「服貿協議中不能用任何的補貼」,所以有必要就這點加強說明。以下藍色字體部分是讀者的問題:
問:
在總則中,您提到:
再來,很可怕的是,這次的服貿協議不適用任何形式的補貼。這是什麼意思呢?服貿協議的精神就是彼此開放市場,對台資陸資平等對待。排除掉補貼行為的意義就是:即使開放了市場,任何一方政府都可以對自己的業者進行政策補貼!不管是進攻方(前進對方市場)或防守方(抵抗外資的本地廠商),都有機會獲得母國的補助藉此去擊敗敵對廠商!
這次的服貿協議不適用任何形式的補貼
就我的理解,應該是所有補貼皆不允許。因此,政府的任何補貼,都會違反總則。這點,與您的結論不太一樣。
不知道可否釋疑嗎?
答:
我們首先還是要回歸原本的主文,兩岸服貿協議主文第一章第三條,條文如下:
第三條 範圍
一、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。
二、本協議不適用於:
(一)公共採購
(二)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
(三)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,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。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做特定承諾,另一方可請求磋商,以友好解決該問題。應另一方請求,一方應儘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特定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。
(四)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,即「海峽兩岸空運協議」與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」及其後續修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
(五)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,但不包括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
(六)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,但不包括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
(七)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。
三、世界貿易組織「服務貿易總協定」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
準用於本協議。
四、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
的義務和承諾。
其中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,即紫色字體部分即為關於補貼的規定。從但書觀之,條文有考慮到前述補貼顯著影響其中一方時的規定,但僅給予受影響之一方請求磋商,是否能解決該問題,取決於對方的「友好態度」,說白點,就是看對方的臉色。如果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解釋成補貼在服貿協議中是被禁止的,那麼這個但書就說不通了,因為補貼一旦被禁止,補貼顯著影響到其中一方這類事件就不會發生,所以沒必要加這個但書。
就但書反推原條文的意旨,應該不會是讀者解讀的「所有補貼皆不允許」,而是雙方政府都能補貼自己的業者。才會有後面的但書。
允許雙方政府補貼,確實有可能把民間的競爭升高到為政府間的補貼戰,雖然兩方都能補貼自己的業者,看似對等,但考量當兩岸政府財政規模的巨大差距,這點對台灣可能會很不利。當然,中共沒必要每個產業都補貼,但中共有足夠的誘因補貼某個產業的業者,只要符合中共的政治與經濟利益,我相信中共不會不補貼自己的業者。
若有任何經濟時事問題,歡迎來信詢問!
本文封面圖片取材自:http://www.itpro.co.uk/strategy/20451/qa-jon-maddog-hal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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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,已經寫的很清楚,本協議「不適用於」: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,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。亦即,如果任一方目前存在不公平的補貼政策,即便簽了本協議也無法改善這不公平的現狀。雖然後面有加另一方可以請求磋商~~~但是,請問有補貼的那一方會同意取消補貼嗎? 再看一下,依目前的狀況,補貼會發生在那一方?當然是中國方多,而且是無比多,那~~~~簽了協議又不能改變中國補貼企業的現狀,對台灣的利弊,不是很清楚了嗎? 這麼嚴重的事,政府敢就這樣不告訴業者就直衝!
回覆刪除華生,你突破盲點了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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